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随着市民物质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提高,商品房买卖逐渐演化为一种大众消费现象。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市发展时间较短,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较为笼统,开发商与购房者地位相对不平等,购房者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交易知识匮乏,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不足,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纠纷:
开发商负有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的义务,买受人享有登记请求权。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那么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我市的房地产开发商未了迟延缴纳相关税费等原因,而逾期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纠纷非常普遍。
购房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弄清楚谁负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双方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证。那么谁负有主要义务,谁负有协助义务就成为了逾期办证纠纷争议的焦点。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表面看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协助义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谁负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我市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通常做法是开发商在交房时代收契税、工本费和相关身份证明资料,然后一定时间通知购房者在开发商处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此做法作为交易习惯已被我市各法院认可。因此在我市的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开发商负有主要义务,购房者负有协助义务。
第二、确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对于确定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也非常重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可见,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则按约定;没有约定,期房应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房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应为购房者申办房屋产权证书并交付给购房者。
第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金额有约定的,则按约定计算,但开发商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购房者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金额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之上加收30%至50%计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市方略深入贯彻,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会逐渐减少,但也可能会出现新的典型纠纷。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依德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购房者也应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义务,依法维护权益,为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健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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