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20刑初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光福,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姚市镇,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铁岗水库附近在建工地工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仪,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光福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2日召开庭前会议,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光福及指定辩护人XX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倪光福与其妻张某某因家庭琐事及感情问题产生嫌隙。1999年2月11日,倪光福外出打工回到安岳县姚市镇京桥村的家中。当晚,因张某某不愿回家吃饭,倪光福对其产生不满。在张某某回家后,倪光福即与其发生争执,后两人发生打斗,倪光福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捅刺张某某。村民倪某1等人闻讯赶到即上前阻拦,因倪光福手持折叠刀,倪某1等人因害怕被刺遂离去。倪光福又持刀继续捅刺张某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遭受锐器刺杀,致上腔静脉、肺、肝裂大出血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7月8日,倪光福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铁岗水库附近一在建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倪光福因夫妻之间纠纷而持刀捅刺张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倪光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倪光福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XX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倪光福年近70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光福与其妻张某某因家庭琐事及感情问题产生不和。1999年2月11日晚,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打斗,倪光福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捅刺张某某。村民倪某1等人闻讯赶到上前阻拦,后因担心被倪光福手持的折叠刀刺伤而离去。倪光福持刀继续捅刺张某某数刀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遭受锐器刺杀,致上腔静脉、肺、肝裂大出血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7月8日,被告人倪光福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铁岗水库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倪光福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表、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证实1999年2月12日凌晨,安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安岳县姚市派出所电话报称,2月11日晚,姚市镇京桥村发生杀人案,受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同日,安岳县公安局对倪光福故意杀人一案立案侦查,1999年5月11日,对倪光福签发拘留证。安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办理倪光福故意杀人案中,经过情报研判,发现犯罪嫌疑人倪光福可能藏匿于广东省惠州、东莞、深圳等地,经过摸排,2017年7月8日下午,侦查员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铁岗水库附近将倪光福抓获。
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倪光福及受害人张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1999年2月12日8时30分至9时40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见证下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中心现场有一长0.2米、宽0.15米的血迹,周围有零乱的血鞋印及零星血迹,张某某家与中心现场之间的公路上有多段不规则的木凳脚残肢及木屑,干粪池内有断了两只腿的长木凳一张,木条一根,女式黑底红面保温鞋一只,张某某的尸体停放在其屋阶檐下的木板上,身上衣服被血浸湿,多处有明显开口,整个现场其他未见异常。现场勘验进行了拍照并制作现场方位图一份。
4.安岳县公安局安公刑技法(1999)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相关文书,证实(1)据尸体检验见死者右肘后部10X5cm皮下青紫,其间有3X2.5、1.5X0.8cm表皮剥脱;右前臂桡侧中段有6X3cm的皮下青紫,其间有1X0.8cm表皮剥脱,左手腕部有3X2cm皮下青紫,左侧踝关节处有3.2X1.5cm表皮剥脱,左足背侧有5.2X3.5cm皮下青紫等情况说明死者张某某生前遭受钝性外界暴力打击。(2)死者右胸部胸骨右缘肋间有3.8X1.5cm刺创,刺穿胸壁、胸膜、右肺中叶并伤及上腔静脉,造成右肺、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开放性血气胸,右侧胸腔积血约1000ML,左旁肋部2.2X1cm刺创斜向右下刺穿腹壁、腹膜、肝左叶并伤及胃小弯,造成肝破裂出血,胃内容物漏出,腹腔4.5X2cm创口,皮下肌肉组织横断,背腰及臀部共有10处大小不等之创口,以上各创创缘整齐、创角锐,创周附大量凝固血迹,左前臂外侧有2.5X1cm、1.8X1cm较浅创口,右前臂有3.8X2.2cm的不规则弧形创口,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案情说明死者张某某系生前受锐器(如匕首等)刺杀致右肺、上腔静脉及肝破裂大出血,右侧血气胸、腹腔积血、全身多处创口出血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结论:死者张某某系生前遭受锐器(如匕首等)刺杀致上腔静脉、肺、肝裂创大出血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其性质系他杀。
5.证人杨某1某的证言,证实她曾用名为倪某2,系倪光福和张某某之女。1999年2月11日下午六点,妈妈张某某说要到倪某3家去吃饭,叫她和弟弟跟到爸爸倪光福。不久,爸爸得知妈妈在倪某3家吃饭后很生气,让她和弟弟去喊妈妈上来,她和弟弟去了回来说妈妈等会上来,爸爸喊吃饭,拿碗夹了些菜给妈妈留到,吃了饭,她们几个小娃就打电子游戏。爸爸和杨某1在里屋喝酒聊天,爸爸边说边哭边喝酒。后满娘倪某4、杨某1和爸爸三个人去接妈妈上来,妈妈回来后,爸爸喊她去把留到菜端来给妈妈吃,她没有去端,爸爸端去的,妈说不吃,爸爸说我们两个到底和不和,妈妈没开腔,她跑到妈妈那屋去看见爸爸用手打妈妈额头,妈妈用脚踩爸爸,爸爸用手狠打了几下,她喊弟弟和杨某2去喊人来。这时爸爸先出来,妈妈后出来,两个都提起板凳在街沿上打,板凳打烂了,妈妈边打边退,退到房子路边洞子头去了,妈妈从洞子头爬出来,她去拉爸爸说莫打妈妈了,爸爸没听,她到妈妈身前去按到,爸爸把她拉开,在屁股后摸出一把刀出来,刀上还有钥匙,乱戳妈妈手和脚,这时二爸倪某1上来,她和弟弟跪倒地上叫爸爸莫打了,不知怎么,妈妈就坐在地下,二爸上前把爸爸抱到,爸爸说:你放不放,我手上有刀,看捅到你。二爸把手放开并走了。爸爸拿起刀子又往妈妈肚皮捅了两刀,她去扶妈妈,没扶起来,还有点气,她又喊杨某2和弟弟去找倪某5上来看,倪某5上来时,有好多人都上来了,后来妈妈就断气了。
6.证人倪某1、梅某某、倪某6的证言,证实1999年2月11日晚上约九点四十分左右,倪光福的外侄女杨某2到倪某1家说倪光福和张某某在打架,让他们去劝。倪某1和妻子梅某某、女儿倪某6过去,走上小公路,看见张某某手里提一根高板凳向周围转起打,倪光福在旁边,两人站的位置在倪光福家外面的小公路外。大约离倪光福还有两米时,倪光福的手一下向张某某的胸口伸去,张某某就倒在地上,手里的高板凳也掉在地上,倪某1跑拢去从身后抱住倪光福的身子和双手,并劝倪光福息气。倪光福拿刀把子在倪某1左胸口抵了一下,倪某1没放手,倪光福又将刀尖指向倪某1说是不是不放,倪某1将手放开。梅某某、倪某6去抱张某某,张某某说倪光福手上有刀。倪某1就拉着妻子、女儿往家里跑,回头看见倪光福手里拿起刀在张某某的胸口上乱捅。倪某1回家后去喊本社的倪某7、倪某3等人一起到倪光福家,本社的医生倪某8、刘某某、倪某9、倪某10等人将张某某弄到椅子上,人已经不行了。看见倪光福拿的是一把一指拇高一点宽,白色的匕首,不知道这把匕首到哪里去了。当时在场的有倪光福的大女倪某2,在喊不要打了。
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他内弟倪光福的妻子,不知道被倪光福用什么杀死了,杀死在倪光福房子旁边的机耕道上。不清楚倪光福为什么要杀张某某。另关于案发当晚他在倪光福家吃饭的情况,与杨凤英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8.证人倪某4的证言,证实倪光福是她大哥,其关于案发当晚她和杨某1在倪光福家吃饭的情况,与杨凤英、杨某1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张某某和倪光福当时感情出现问题,因为经济原因和张某某有外遇。
9.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倪光福和张某某的侄女。1999年2月11日晚,她和倪凤英、倪小平准备睡觉,大保倪光福将晚上留的鸡脚端给大保娘张某某吃,保娘不吃,大保气到就争吵起来,保娘坐到床,大保用拳头打保娘,她喊凤英姐来拉开,凤英姐拉不开就叫弟弟倪某11去喊二妈(梅芬)来拉,她和倪某11喊了人转来看到大保和保娘站在一起打,二妈等人在拉时,保娘就倒在地上,后来医生也来了。
10.证人倪某3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张某某到他家耍,他们请张某某吃了晚饭,倪某4和倪光福先后来找了张某某。记得倪光福和张某某的感情起初还是好,张某某去上海打工后,两个开始闹,张某某提出要和倪光福离婚,不清楚是什么原因。
11.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她的三女儿。倪光福和张某某原来关系挺好,自从去打工回来就经常吵架,具体是因何事不清楚。不清楚倪光福为什么要杀张某某,多半是因为夫妻感情引起。
12.证人倪某12的证言,证实当晚听倪光福家闹得凶,准备去看,在路上,碰到杨某1之女杨某2和倪某11让他快去救妈妈。他走拢后见张某某已倒在屋旁的机耕道里,嘴内有血,已无气了,眼睛没有任何反映。看见有两处伤口,他要来药棉塞了张某某胸口正中的那个口子,此口子有一寸多长,是扁的,不知有多深,应该是利器杀的。不清楚张某某身上的伤口是怎么来的,没有看见倪光福。张某某家门口和倒地处有许多被打碎的木凳脚,另外倒地处里边的坑内有两张木凳面子,一只张某某的鞋子。
13.证人倪某13的证言,证实1999年2月11日晚九点过,他在家听到倪光福的娃儿喊爸爸不打了,妈不打了,当时听到以为在打娃,等了一会儿,他往坡上走,走到倪光福院坝碰到倪光福,他问倪光福在做什么,倪光福递给他一支烟说:“我今晚就是要做给他看下”,说了后就往大安方向走了。倪光福走后他去看张某某,人已死了。
14.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之母杨某3、女儿杨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对倪光福从轻处罚。
15.被告人倪光福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证实1999年腊月27日下午,他从深圳回家,妻子张某某到倪某3家耍。妹夫杨某1一家人买了酒菜到他家。他让倪凤荚、倪小平去喊张某某回来吃饭,没喊回来,他说不等了,夹了点凉菜出来给张某某留到。吃饭时他和杨某1喝的白酒。饭后看到张某某还没回来,他去倪某3家里喊张某某,倪某3说张某某已回去。他回去后看到张某某已在卧室床上,杨某1一家人回去了。他把留的凉菜端过来给张某某吃,张某某说他假情假意,他听后一巴掌打到张某某脸上。打完后他出去站到大门外,张某某手里面拿了一根木头的长条板凳出来打他,在家门他和张某某两个打起来,张某某边打边退,摔倒在屋旁一个平时装水用的洞洞里,这个洞大概有接近一米深。张某某从洞里爬起来后手里没有拿东西又过来和他打,他当时气到了,从右边裤子荷包里摸了一把弹簧刀出来,把弹簧刀打开,就朝前平起往张某某身上捅了过去,具体捅了多少刀不晓得,不知道捅在张某某身上哪个部位,应该是正面,捅了后张某某就往后退并倒在地上,以什么姿势倒在地上没看见,因当时是晚上,又没有灯,看不大清楚,只见地上有个人影,他又撵过去住张某某身上乱捅,捅在哪些位置就不晓得了。这把刀身大概有十厘米,刀柄也有十厘米,是把折叠刀,在刀柄上有一个开啤酒的部件,刀的外观的银色的,刀身大概有两厘米宽,记不清楚是单刀还是双刃的,他平时都带在身上,削水果这些方便,这把刀他带到深圳去了,后扔在了垃圾桶里。这时倪某1等人过来,倪某1上来把他抱到,其他人去看张某某,听到有人在喊快把张某某抬起走。他当时还说了一句他的家务事不要管,然后他就挣脱了。后他跑到屋背后的坡上躲起,听到有人在说好像没气了,这下晓得张某某死了,想到杀人要填命,他就跑到了深圳,这十多年一直在深圳周边的工地上。案发前那段时间张某某说在上海认识了一个老板,这个老板要给张某某在上海买房子,想喊张某某生个儿子,加上张某某那段时间经常说他做生意亏了本,又要去打牌,就因为这些事之前他们两个还在屋头闹了架。2017年7月10日16时30分至16时50分,倪光福对杀害张某某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光福因家庭纠纷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持刀捅刺张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倪光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光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32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 琼
审判员 王 丁
审判员 唐 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蔚
何雨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书来源:裁判文书网